新版《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出炉 邀请你来提建议

意见稿采用“N对1立法”(若干上位法下的地方性法规)的模式,沿用部分原有条款,重新设计章节和法条,借鉴扬州、宁波、商丘等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古城保护条例”,结合古城保护管理实际、前期的调研成果和第一稿反馈意见。

为加强丽江古城保护,保持丽江古城传统民族风貌与特色,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初步制定《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意见稿采用“N对1立法”(若干上位法下的地方性法规)的模式,沿用部分原有条款,重新设计章节和法条,借鉴扬州、宁波、商丘等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古城保护条例”,结合古城保护管理实际、前期的调研成果和第一稿反馈意见。

意见稿条款总数共七章,65条,与现行《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相比增加29条。增加的部分主要针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公众参与丽江古城保护的鼓励性条款”等方面增设补充了相应的法条。

传统文化保护是重点

针对丽江古城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意见稿增加了重点保护丽江古城的多项条例,明确丽江古城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遗产保护与景区建设的关系,保障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意见稿显示,对丽江古城内的文物、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内容,需建立档案制度进行管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此外,通过制作文化遗产名录的方式引起社会、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为将丽江古城内特别有保护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记录,意见稿新增设保护对象可依照相应程序列入保护名录,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部门联动净化古城市场

丽江市作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城市之一,在全域旅游发展模式下,旅游规划需用新理念、新思想、全域旅游的发展模式去规划,真正实现“旅游+”的概念。因此,意见稿鼓励丽江政府投入或依法吸纳社会资本,合理利用丽江古城资源,重点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引导和推动丽江合理利用古城重点发展旅游相关产业。

同时,丽江政府应当对丽江古城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允许或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保持丽江古城的传统文化特色;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合理安排丽江古城内市场布局。

古城保护管理局在实地调研过程发现,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古城内不和谐的经营行为日益突出,拉客宰客、不公平交易等行为较为明显,严重影响了丽江旅游市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该类行为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因此意见稿中增设禁止性条款,明确禁止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或通过尾随、欺骗、引诱、强迫或反复纠缠等方式招徕游客,销售、服务不明码标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如违反规定,将由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旅游警察)等相关部门对个人进行相应罚款。

着力保护古城传统风貌

意见稿提出,对丽江古城的保护不仅要对现存的历史文物加大保护力度,同时还要在维护古城环境风貌上下功夫,着力营造古色古香的传统古城风貌景观,防止现代化的建筑设施和乱搭乱堆乱挂行为影响古城的历史沧桑感,更好地凸显丽江古城历史文化氛围。

为保护丽江古城的原真性,意见稿鼓励丽江古城原住居民在古城内居住,丽江古城内的建筑物外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店铺的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

明确禁止在丽江古城内安装太阳能、遮光篷、遮雨篷、外置空调机或外置排烟设施等影响丽江古城风貌的设施设备。

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或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行为,将被处罚。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消息称,现行《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已实施10年,随着丽江旅游的发展,丽江古城的旅游人次不断攀升,古城内业态呈现多样化,原条例的可操作性逐步丧失,影响了丽江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现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新制定《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发送至邮箱“ljgcxb@126.com”。

(作者:云报文旅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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