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你们!2020年度丽江“文化旅游”人才专项申报正在进行中

自2019年起,丽江市全面实施“八个一百”人才工程,“八个一百”人才工程即用3年左右时间,培养百名丽江名师、百名丽江名医、百名丽江农科人才、百名丽江企业家、百名丽江数字(信息化)人才、百名丽江财经人才、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百名丽江工匠人才。

日前,2020年度丽江“文化旅游”人才专项申报正在进行中,有申报意向的,可联系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人事科,联系人:李根,联系电话:0888-5149968、1398704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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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专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丽江市“八个一百”人才工程“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选拔培养、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丽江市“八个一百”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丽办发〔2019〕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丽江市 “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专项在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用3年左右时间,遴选并培养100名文化旅游人才。

第三条  “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县区)汇总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评审、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四条  申报“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须为丽江市域内从事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文物博物、文化旅游行业、新闻宣传、广播影视、出版传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文化和旅游科技、文化和旅游产业经营管理、文化技术等在职在岗2年以上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基本条件

1、一般5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按照行业类别特点,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3、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技术水平,是本界别、本单位学术(专业)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业内认可,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二)核心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各类人才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理论人才。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对本专业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在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曾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本专业领域有影响的学术奖项。

(2)独立或作为课题组负责人承担过省级或市级本行业科研重点项目。

(3)研究成果(含内部研究报告)对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决策曾发挥重要参考作用。

(4)研究成果在全市同行业和广大干部群众中有较大影响。

2、文艺人才。获得过全国性文艺奖项或省级专业权威奖项,德艺双馨,有较高知名度。在文学创作、美术、摄影、书法、音乐、表演艺术、影视艺术、文艺评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省级文艺赛事获奖作品中担任过主要创作、导演、表演工作,或举办过全市性个人作品展览、展演。

(2)创作并公开发表过多部长篇小说,或多部剧本、中短篇小说、诗集等文学作品。

(3)公开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对文艺创作和文艺理论研究产生过积极重要的影响。

3、文化技术人才。在丽江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等领域优秀的新技术应用推广负责人、文化领域核心技术主要研发人员或技术管理负责人。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宣传文化工作,熟练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应用能力或管理能力。

(2)主持或参与推出的文化产品、文化项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4、新闻人才。具有较高新闻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新闻奖,有一定知名度,在新闻界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在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单位重要稿件采写能力,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作品;有较强新闻敏感性和判断力,在专业报道领域里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

(2)负责编辑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版面、栏目、节目,有较高选题策划和编辑业务水平;编辑文章、编导节目、负责制作栏目导向正确,思想性、权威性与可读性结合较好,为群众喜闻乐见。

(3)胜任重要社论、评论文章和名牌栏目、节目撰稿工作,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导向正确,文风严谨,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4)主持或主播重要栏目和节目,专业基础扎实,具有一定业务理论研究水平,能形成个人成熟的主持、播音风格,在观众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5、文化旅游行业高层次人才。在丽江市文化旅游行业工作,并在文化旅游行业规划(策划)、产业经营管理、智慧旅游、景区管理、文化旅游服务、旅行社管理、宾馆酒店管理、民宿客栈管理等领域优秀的创新型、服务型、管理型高层次人才。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意识形态工作和文化和旅游产业经营管理业务,有丰富实践经验,了解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创新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较强,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有5年以上文化旅游有关领域专业或从业经验,业内认可度高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

(2)具备能够满足文化旅游产业创新的工作能力,能够领衔创新创业团队并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经营管理、创新发展业绩显著,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出资人和市场认可。

第五条  申报程序。“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每年评审一次,时间为3月1日至4月15日。

(一) 申报。根据年度申报具体通知要求,申报人通过填写《丽江市“八个一百”人才培养工程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申报人需提交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任职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作品证书)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重大项目证明材料,获市级以上奖励证书,所在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其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县(区)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复审,按人事管理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遵纪守法书面意见。

所属单位隶属市直党政、群团及市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省驻丽单位(统称市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并签署意见;所属单位隶属县(区),由县(区)党委宣传部或县(区)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县(区)党委宣传部或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核、通讯审查、会议评审形式,对参评人选进行评审,按控制名额提出人选建议。

(四)审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人才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告。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人选,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市文化和旅游局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第六条 支持政策。“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享受《丽江市“八个一百”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中的有关政策支持规定。

1、培养经费。在培养期内市级财政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分3年平均拨付,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

2、特殊生活补贴。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提取市级财政3万元培养经费的40%,按每年每人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激励经费。“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入选“云南省万人计划”,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培养措施。

(一)“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将统一纳入人才数据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重点联系和培养。

(二)采取“走出去”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人才培养。

(三)为入选人才在承担市级以上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以及研究创作、出版专著等方面提供帮助。积极推荐“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的作品、成果参加省级以上奖项评选。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称号、取消培养计划、收回已资助资金等相关待遇,终身不得申报丽江市人才项目。

审核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本单位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本单位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丽江市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入选发文之日起算)。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丽江市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社会科学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研究,指导本学科(领域)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业内公认的代表作品或重要成果。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进展,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人才所在单位是“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退出机制。“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实,由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称号,审核推荐单位负责督促人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回所有财政支持经费。

1.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3种情形之一的。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4.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已入选“丽江文化名家”和“丽江旅游产业领军人才”的自动转入“百名丽江文化旅游人才”专项。

来源: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云报文旅全媒体记者 李亚 整理

责编:沈艺

审核:李学斌 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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